藥劑師專業具社會責任

藥劑師專業具社會責任

2012年8月27日(澳門日報):藥物主要用於預防和治療疾病,根據療效和安全性的不同,藥物可分為處方藥物和非處方藥物兩大類。處方藥物必須透過藥房的藥劑師按處方配藥,非處方藥物則屬可自由銷售的一般藥物,市民可以在藥房購買。藥劑師的工作是從事調配已加工的產品,檢查已加工或未加工產品的毒性劑量及其質量,以及關於藥房或製藥廠指導技術方面的工作。要成為藥劑師必須通過註冊。

    藥劑師的註冊

    根據法律規定,藥劑師必須具備下列全部條件方可取得衛生局的註冊。當中包括:取得藥劑學學士學位或法律認可的學歷資格;具備健康、生理及心理條件執行此項專業;在本澳居住;並無從事與藥劑專業有抵觸的活動,以及從未因違犯公共衛生的罪行而被判罪且判決執行。對於未有註冊而從事藥物行業的人士,可被罰款四千至八千元。

    藥劑師的日常工作,除擔任藥房或製藥廠的技術指導外,還可從事配製、保存及供應藥物;進行證明藥物成份及保存情況所需的分析,以及同時進行生物化學的分析。藥劑師首次註冊費用目前為一千元,註冊有效期為一年,並可透過繳付一百元的費用以同樣期限獲得續期。

    藥劑師的義務

    藥劑師具有高度社會責任,他們必須遵守法定的義務及秉持專業精神,熱心地擔任藥物行業工作,而且應該履行以下的法定義務:(一)絕對尊重生命(包括由受孕一刻開始的生命),禁止售賣估計用於不尊重生命的任何藥物(例如流產藥物),但經醫生處方除外。(二)熱心及稱職地擔任職務,並且不斷學習提高專業知識。(三)協助保障公衆健康,特別是協助衛生當局以及稽查或管制藥物產品的工作。(四)不得進行影響其專業聲譽的活動或行為。(五)尊重醫生處方,不得未經醫生同意擅自更改處方,如果對藥品種類或處方的劑量有疑問,則必須先諮詢處方醫生,且不對處方作評論。(六)不應作出屬於醫生專業範圍的行為,尤其是診斷及治療工作。(七)保守專業秘密,尤其是牽涉病人所患的疾病以及臨床檢查結果等。(八)不應作出有違專業的尊嚴及嚴肅的行為、方法或程序,包括1)透過簽訂協議以藥物為投機工具,例如囤積藥物;2)與第三者(例如製藥廠)攤分藥物服務的收入或利益;3)與醫生及其他專業人士串通,有損病人利益,例如明知是冒牌藥物或假藥仍然售賣給病人;4)推銷未被檢定、過期或不依法包裝的藥物;5)利用職位或職務便利牟取非法利益,例如以折扣形式招攬顧客從中獲取利潤;6)以欺騙或誤導消費者的宣傳方式銷售藥物,從中牟取非法利益。

    對於違反上述規定的人士,最高可被罰款六千元,倘違反情事構成公衆衛生罪或非法販賣麻醉品或精神藥物罪,更可加罰中止其藥劑師准照三十至九十天。如有再犯的情況,當局可吊銷其准照。值得注意的是,上述關於藥劑師應遵守的法定義務,經適當配合後亦適用於藥房技術助理。

    正確用藥你要知

    無論服用的是處方藥物或非處方藥物,如果想發揮藥物的療效,同時確保用藥的安全性,就必須按指示服用。藥物標籤上註明了每種藥物的正確用法,要詳細閱讀標籤上的指示。如果對購買的藥品有疑慮或想進一步認識正在服用的藥物,可以向醫生或藥劑師查詢,以確保用藥安全。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58/90/M號法令第5、9、10、12、86及87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可致函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17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