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藥學會組織章程

澳門藥學會

葡文名稱為“Sociedade Farmacêutica de Macau”
葡文簡稱為“SFM”
英文名稱為“The Pharmaceutical Society of Maca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4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藥學會
葡文為“Sociedade Farmacêutica de Macau”
英文為“The Pharmaceutical Society of Macao”
澳門藥學會章程

 

1. 總則

1.1. 名稱

1.1.1. 中文名稱:澳門藥學會。

1.1.2. 葡文名稱:Sociedade Farmacêutica de Macau,簡稱為“SFM”。

1.1.3.英文名稱:The Pharmaceutical Society of Macao。

1.2.宗旨

1.2.1. 致力提高本澳藥學專業水平,促進藥學專業發展,為本澳市民提供完善的藥學專業服務並提昇本澳藥劑師及中藥師專業形象;

1.2.2. 致力提高本澳藥學科研、臨床及其他藥劑服務水平;

1.2.3. 團結和聯繫本澳及國內外藥學團體及藥學專業人士,並與本澳衛生專業團體緊密合作,促進互動發展;

1.2.4. 本會為非牟利的專業團體。

1.3. 會址: 澳門文第士街32-33號豪景花園3樓B座。

 

2. 會員

2.1. 會員包括功能會員、非功能會員和榮譽會員。

2.1.1. 功能會員:凡具備本澳註冊藥劑師資格,又或具中藥學本科或以上學歷的專業人士,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審核及批准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2.1.2. 非功能會員:凡從事藥學教學、科研或生產工作三年以上,又或正就讀藥學/中藥學本科或以上,且支持本會工作的人士,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審核及批准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2.1.3. 凡對藥學專業發展具有傑出貢獻以及支持本會工作的人士,經本會理事會審核及批准後可授予本會榮譽會員,免繳納會費。

2.2. 會員權利

2.2.1.有權出席會員大會、學術研討會及本會一切會員活動;

2.2.2. 在會員大會上功能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榮譽會員有表決權,但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非功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2.3.有提出異議的權利及退會的權利。

2.3. 會員義務

2.3.1.遵守本會章程規定以及會員大會和理事會通過的決議;

2.3.2.出席會員大會,參與、支持和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2.3.3. 按時繳納會費,如無特別理由兩年或以上不交會費者,將以自動退會論;

2.3.4.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任何活動;

2.3.5.在未徵得理事會同意下,不得以本會名義組織任何活動或公開發表言論;

2.3.6.不可作出有損本會宗旨及聲譽的行動。違反者經本會理事會討論和審核後,輕者警告,重則開除其會籍及保留追究權利。

 

3. 領導機構

3.1. 本會的領導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3.2. 會員大會

3.2.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的權力;

3.2.2. 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同意之下,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而特別召開;

3.2.3.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出席會員大會的人數需超過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才可作出決議。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時,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仍可再次召開會議;

3.2.4. 會員大會設會長1名,副會長1名,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3年,會長之任期不得連任超過兩屆;

3.2.5. 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當會長缺席或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行其職責;

3.2.6. 會長、理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的十分之一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在會員大會上,所提議案需由超過出席會員大會之半數會員贊成,方能通過生效;

3.2.7. 修改會章、罷免當屆領導機構之成員、推翻以往會員大會之決議,均須由超過全體會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的會員大會上進行,且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方可通過決議。

3.3. 理事會

3.3.1.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理事會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本身所作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員。理事會對外代表本會。

3.3.2.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5至15名成員組成(理事會成員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2名、秘書長1名及理事若干名。(理事長及其他各職位均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為3年。理事長之任期不得連任超過兩屆。

3.3.3. 除理事長,或由理事長、理事會授權者外,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

3.3.4.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為有效。在理事會內提案,須獲一半理事以上的票數,方能通過。

3.4. 監事會

3.4.1.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3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1名。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為3年。監事長之任期不得連任超過兩屆;

3.4.2.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工作,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報告;

3.4.3. 監事會成員不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

3.4.4. 第一屆領導機構之成員由本會籌委會議定。

 

4. 顧問、名譽會長及永遠會長

4.1. 本會可設若干名顧問、名譽會長及永遠會長。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作出邀請。顧問及名譽會長的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4.2. 顧問及名譽會長可參加本會一切會員活動,但不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4.3. 顧問及名譽會長需維護本會權益、社會聲譽及遵守本會章程。

4.4. 凡連續任滿一屆本會會員大會會長及理事會理事長,在卸任後,經會員大會表決成為本會永遠會長,本會永遠會長享有功能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4.5. 顧問、名譽會長及永遠會長不需支付每年會費。

 

5. 經費

5.1.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的會費(入會費和年費)及開展會內學術活動而取得的各種收入及資助,會費由理事會訂定。

5.2. 本會亦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

 

6. 會徽

6.1. 以下為本會會徽:

印務局